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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行政立案程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3 15:31:52
一、如何撤销行政立案程序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如果出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等情形的,驳回起诉,撤销立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撤销立案程序。如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等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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