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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病人没有人权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35:59

强制医疗病人也有人权。

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还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即构成犯罪,避免不当地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对精神病人的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给予必要的治疗,使其恢复健康,避免继续实施危害行为。

要充分尊重精神病人的个体权利,在人权保障的话语下开展强制医疗程序。这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体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虽然在人权保障方面与社会防卫相比稍显弱势,但充分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磨灭的一大亮点。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更偏重于社会防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实施严重暴力行为以及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两大行为要件。综观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以及国际有关公约,均规定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因患有精神疾病,很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人。可见,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已经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还包括虽未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但有迹象表明其对本人、他人以及社会安全存在威胁的精神病人。两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偏向于精神病人肇事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

2、奉行入院主义。

与国外强制医疗程序的社区化、去机构化相比,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则奉行入院主义。凡是经法院决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均应到强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言下之意,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人身危险性解除之前是不允许离开强制医疗机构的,可见我国采取的是不定期的强制医疗制度。采取不定期强制医疗制度的深层机理是希望通过强制医疗彻底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3、非诉程序设计。

虽然法律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设计为一种以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和合议庭的审理为特征的准司法程序,但其本质上与诉讼程序仍有较大差别。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依检察院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审理中控辩双方缺乏对抗、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权都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非诉性。

4、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

根据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期限有多长,法律均未作出详细规定,这是立法设计天平倾向于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的表现。诚然,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顺利进行,这就与在审判前对可能会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羁押一样。由于羁押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已经增加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精神病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若缺乏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规制则可能会出现强制医疗程序领域内的“超期羁押”现象。强制医疗可分为保安性强制医疗与救护性强制医疗。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的强制医疗属于纯粹的保安性强制医疗,这清晰地表明其偏重社会防卫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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