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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32:46
一、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二、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及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其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成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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