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31:51
一、强制医疗的对象条件
患有精神疾病的精障碍人在讨论强制医疗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修正一个称谓问题。现行刑法中所使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的称谓,在我国精神医学中已不使用,而以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病等称谓来指称各类精神障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强制医疗的对象表述为患有精神疾病的精神障碍人,具体来看,
有下列几类:
1,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根据近现代刑事责任理论,精神障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如果是因精神病态作用,而使其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导致的,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许多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适用强制收容或确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的人是: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行为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对这类精神障碍人实施强制医疗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他们由于受精神病态的作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虽然其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保护社会的利益,应当对其实行强制医疗。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将这类精神障碍人纳入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这类精神障碍人由于精神病态的缘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这类精神障碍人在宣告刑罚的同时也可以宣告强制医疗,执行的顺序可以是先实行强制医疗,再执行刑罚。强制医疗的时间计入刑期,强制医疗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这类人是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在诉讼过程中精神活动失常,丧失受审能力,这类人通常已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而使其具有了特殊性。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为,对此类精神障碍犯罪人可先由司法机关中止诉讼,然后再根据其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特点以及预后等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如果被告人出现诸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癫痫、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在发作当时,可以暂时中断诉讼,进行必要的医疗,一旦精神状况恢复,即继续进行原诉讼。若被告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严重的慢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病程迁延、预后不良,现代医学技术不可能使其恢复或在短期内恢复受审能力的,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维护他人及社会的安全,可以对其适用强制医疗,原有诉讼可予终止。
3,无刑罚承受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判决后或在服刑过因精神障碍而无承受刑罚能力,让他们服刑,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能使刑罚产生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给刑罚的执行带来困难,但又不能一放了之。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这种情况都作了规定,即对这类无服刑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不予收监,而是先进行强制医疗,待恢复服刑能力后再送监执行刑罚。强制医疗的时间计入刑期,强制医疗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