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27:31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成功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
和解或调解制度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从而免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会出现以下几个后果:其一,违反了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被告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二,放纵了犯罪。如果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实际上就等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之后,只要能够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就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刑罚惩罚。其三,不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处理。当自诉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由于对刑事责任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借口,要求被告人接受自诉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从而损害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出现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况。另外,也会使案件久调不决,贻误审理的期限。
有人还提出,许多自诉案件,如遗弃、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他们往往有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因此,确立和解或调解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避免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即被判刑羁押劳改后,另一方陷于无人抚养或赡养的境地,不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本人认为事物是相对的,对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刑罚威慑力,有利于限制和杜绝此类犯罪。况且,要追究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要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可以选择适用管制或缓刑,既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教育、改造和威慑作用,促使罪犯自新,又能够把他留在社会上履行他对被害人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我国刑法对属于自诉的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大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除此之外,对犯有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还可以考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方法。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并非一定要确立和解或调解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成功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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