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诉和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25:17
首先,内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内涵单一,是公诉部门要求审判机关终止本次审判程序的请求性决定。而不起诉决定,则包含的内容相对较多,具体有三种情形:即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以及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撤回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受理起诉后行使审判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适用的原因不同。撤回起诉决定的适用,是基于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通过本次起诉启动的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为了保证起诉活动的适法性,需要对起诉活动本身及时进行弥补或纠正的情形;而不起诉决定的适用,则是基于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以后,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处于待定状态中,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是一种阶段性中止———待进一步查明事实或补充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也可能是一种直接的终止———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而不再起诉;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后,则是一种明确的状态,即诉讼程序终结。
最后,司法救济手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并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因而也不存在司法救济的问题;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可能引起被害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的争议,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需要司法救济手段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尤其对于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来说,当事人对于这种认定自己有罪前提下的不起诉决定,存在服与不服的选择权。所以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三种不起诉之后,又分别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自诉权和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以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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