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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3 15:31:52
一、代位权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如果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但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由债权人享有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特定义务,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由债权人享有的,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特定义务,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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