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提起反诉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09:58:12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提起反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起反诉。但判决作出后,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定义及特征的介绍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除了“两造”之余,还增设了第三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第三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1人,亦可以为2人以上的数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全面救济之余减少诉讼成本。
以是否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在本诉对当事人之间正义的实体权利以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新的诉讼的资格。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的当事人,因为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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