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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17:11
一、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和行为保全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为保全仅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些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而先予执行适用于四费一金和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不同,行为保全要求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先予执行的前提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并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3、适用阶段不同,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
4、行为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先予执行不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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