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撤诉处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15:48
一、准予撤诉的裁定生效后,终结的诉讼程序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是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余地。一旦法院做出的准予撤诉裁定生效,诉讼程序不仅宣告终结,而且不可逆转。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不管基于何种理由,检察院都不能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应当重新受理。
因为,对于审判阶段中事实和证据发生的不同变化,法律已经赋予公诉机关四种处理的方式,完全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首先,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获得法律允许的一个月的补证时间;第二,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第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第四,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可见,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其他情况均不应采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再行起诉、审判,明显有悖法律的规定。
二、撤诉裁定生效后,应当无条件释放被告人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这里笔者只着重探讨强制措施中逮捕后实施羁押的有关问题。
羁押的法律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嫌或者被指控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准予撤诉裁定生效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在没有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继续羁押被告人已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无条件予以释放,否则,将构成非法拘禁。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什么考虑,继续关押被告人都是无法可依的。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