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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申请先于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15:11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法院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清晰明确;
(3)是否是单向给付或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这里的“严重影响”应当理解为:如不先予执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的基本生活就难以继续维持,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将停滞或瘫痪。如果只是对中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影响,尚未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则不应裁定先予执行。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倘若被申请人没有先予执行裁定内容确定的履行能力,即便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从实际上解决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
4、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具有强制性质,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就可能引起执行回转,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由申请人进行赔偿。
5、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提出
哪些案件,法院才有可能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此处的情况紧急,主要指以下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倘若被申请人没有先予执行裁定内容确定的履行能力,即便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从实际上解决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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