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能否指定管辖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09:48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能否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执行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会存在管辖异议,那么就可以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二、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三、仲裁的范围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地域效力,是指仲裁法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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