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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刑事自诉案件地域管辖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05:44
首先,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根据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所以说,既然立案了,说明证据确凿充分。
其次,关于管辖问题,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受理,也就是B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受理更合适,可由居住地法院受理。
再次,关于管辖争议解决。根据优先管辖规定,先受理的法院有审判权。所以B法院有审判权,你也别提出管辖异议了,估计没希望。
最后,如果起诉书上不认定“使自诉人及家人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力,为此自诉人彻夜失眠、痛不欲生,曾自杀未果",那么就属于民事了,不构成刑事案件,所以必然是关系法院认为造成了这种后果才予以立案的。
建议寻求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麻烦就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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