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6:00:07
(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上述期限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当事人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本会主任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