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59:56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1995年12月14日第一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5日第一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5月14日第二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在西安市。为方便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西安市行政区划内外设立联络、工作站。
第八条凡当事人依据协议并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认可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九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仲裁协议;
(三)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十一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先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由人民法院裁定。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