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具超过国家报废期限,发生事故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4 09:55:38
一、燃气用具超过国家报废期限,发生事故房东是否承担责任(《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出租的房屋及用具在保障承租人的安全,所以因燃气用具超过报废期限,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的,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二、租房发生事故由谁承担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前,须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水、漏气、短路等隐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如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
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损失将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应存有安全隐患,出租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房东可免责。同时,切记要在公安机关备案。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质量及房屋内物品的安全负责。如果出租房屋的燃气用具超过报废期限没有更换,发生安全事故后,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的,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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