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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议付是否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58:27
一、保兑行议付是否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保兑行议付对受益人不享有追索权,保兑行的议付具有终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保兑行的议付是具有终局性的,不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得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涉及到保兑行等的问题一般都极具专业性,小编建议您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第一时间与我们知律律的律师取得联系,我们的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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