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税费约定不明,法院判决各自承担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54:00
2008年8月,李小姐将王先生诉至青浦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买卖合同,配合李小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时须交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则认为因为税费政策发生变化,现在办理房产过户事宜,要求增加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税费增加并非王先生原因所致,除非买方李小姐承担新增税费,否则,王先生有权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李小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约定的房产过户事宜。
至于营业税及所得税负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现又协商不成,故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相应的承担主体。营业税及所得税的负担不应影响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转让。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小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判令王先生承担过户交易须交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律师点评:
在房屋买卖中,你不缴完税,过户就没法办。可税费政策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是在签约后、过户之前,税收突然增加了,怎么办?这时双方很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律师李仁正律师在此提醒房产买卖双方: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因税费政策变化导致税费增加,双方应如何分担新增税费。这样事前明确约定,事后即可避免产生纠纷。此外,实践中有些买卖双方虽未直接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双方如何分担新增税费,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上家净到手房款××元,下家负担所有税费”。如果这样,那么,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费就应由下家承担。
房产交易在法律上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应该谨慎操作,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