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审判员需要回避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52:50
一、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审判员需要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审判员如果与本案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说近亲属的情况下就要进行回避了,希望大家明白。以上这些知律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知律律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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