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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34:04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
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那么,隐蔽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有哪些呢?
1、基底工程施工前必须与已安装完工并合格的暖卫、通风、电气等工程办好验收及交接手续。
2、基底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质量、成型尺寸、构造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材料标准。
3、基底工程的防水、防潮、防火、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基底工程用焊接件的焊缝必须符合钢结构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
5、基底工程所用高强度螺栓,其形式、规格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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