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27:57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公司通常都是以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行之间处理。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
某些时候也可由第一种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无29日,付款日仍写29日,6月无31日,也开6月31日,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x理由,无法兑现。X年X月X日X银行X分行,经理X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