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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公务员报名条件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26:17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9日至1992年1月19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被聘用到农村中小学进行支教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2010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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