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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股权质押权发生冲突怎么处理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4 09:57:28
一、抵押权和股权质押权发生冲突怎么处理
同一债务有抵押权和股权质押时,两种担保物权发生冲突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股权质押质权实现的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一)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二)实现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通过上述的分析,同一债务有抵押和股权质押同时存在时,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同时主张债权从而产生冲突的,抵押权人优先的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受偿。抵押权实现后,再由质权人受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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