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与司法审查有什么联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10:53
一、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二是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
四是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二、司法审查
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我国,最主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创制过程实际就是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过程,它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是为了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是居于核心地位。
三、行政登记与司法审查有什么联系
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婚姻登记等民商法领域具有公示功能的登记制度的共性原本值得归纳研究。而我国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上述登记,掌控登记程序运行的制度特征在这些登记制度之间建立起另一层面的密切联系——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在公法领域的结构、地位与作用。当司法面对登记领域的争议之时,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己任的行政诉讼程序则再一次将各种登记制度勾连起来,旨在从中寻求统一的司法尺度与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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