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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哪些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3 15:22:41
一、清算组哪些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清算组哪些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但规定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有哪些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或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需要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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