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听证程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05:36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七)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对有关事实或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在质证辩论阶段,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听证法官应要求证人据实回答。
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按照异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允许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进行听证:
(一)必须到庭的听证参加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于决定的;
(三)其他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