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05:03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