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是劳教释放人员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5:01:02
不少媒体报道李-天一2011年曾被劳动教养一年,这不是事实。
劳动教养是解放初期从苏联引进的一项不经法律审判由政府决定对公民进行不定期关押并强制他们劳动的制度,劳动教养对象是一些有领导能力而无正当职业的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的是1957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不同时期关押的对象不同,上个世纪5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从事色情业、迷信业和流浪乞讨人员,和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杀、被关、被管、被斗人员的家属。60年代、7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被单位开除的右派分子,80年代、9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不构成犯罪的流氓、小偷,新世纪后劳教对象主要是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屡教不改的卖淫嫖娼人员,有违法言论或者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只存在于朝鲜和中国大陆。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宪法以来,各界对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2012年12月8日发表广东宣言——《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2011年李-天一不到16周岁,中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政府不可能强制用强制手段让李-天一做童工。
除了劳动教养之外,中国还有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带有处罚性质。其中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权力容易被政府滥用,已于1997年和2003年先后废止,其他强制措施至今保存。
2011年李-天一曾被收容教养一年,收容教养不是处罚,与劳动教养性质完全不同。
收容教养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救济理念。就像政府有义务收留孤儿、收留没有子女老年人、救济失业人员、救济残疾人一样,政府也有义务收留受家长虐待和家长管不了的孩子。
根据国际公认的刑法理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3.根据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李-天一无证驾车和打架斗殴时不到16岁,根据我国刑法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4岁的孩子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你认为是违章吗?5岁的孩子玩火把房子烧毁了,能认为是犯罪吗?6岁的孩子把幼儿园的小朋友眼睛抓瞎了,能认为是犯罪吗?只能认为孩子不懂事。同样,李-天一15岁犯的错误也只能认定为不懂事,而不能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
既然收容教养不是处罚,就不存在什么“狱友”和“释放”问题。就像不能称小学同学为“狱友”,不能称初中毕业为“释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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