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4 09:57:47
一、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合同法》《民法通则》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确涉及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告知义务的指导性规定,对出卖人披露房地产的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的规定仅仅散见于一些地方性的“房地产转让办法”。但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对“凶宅”负有告知义务。
“凶宅”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只是标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房的一定特征。在平等自愿原则的指导下,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然而出卖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掌握更多关于房屋的关键信息,买受人基于一般经验仅能对房屋的外观进行考察,可能无法知悉某些可能影响其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的信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信息优势方加以告知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此种告知义务须由出卖人在与买受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它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真正的合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如果买到凶宅应该如何处理
在买房过程中,如果买到凶宅,可以按照下面两种方式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买方可基于此条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卖方有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主张退还房屋,返还房屋的全部价款。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否则,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十四条等规定,主张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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