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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期间的非凡情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56:52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还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非凡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重的是以下3种非凡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假如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假如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假如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三)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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