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不成功是否转入破产清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36:01
一、破产和解不成功是否转入破产清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和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债权清偿比例、清偿时间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对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对破产别除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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