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28:47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实务中,对以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序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优先于参加破产费用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参加破产的费用受偿,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费用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但是实践当中,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是都会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顺序位。因为,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位,使得实务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律、法规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位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消除实务中的混乱状态。笔者建议上述优先受偿权应坚持以下顺序位:首先,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担保物权是在破产程序之前就已经产生的,并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加以规定,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其公信力也不可忽视。2、实务中,都是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放在第一位,其现行惯例不可打破。3、从性质上讲,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是不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优先行使受偿权。其次,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时间上将,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发生早于破产费用和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2、从费用的支出上讲,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是一种额外的支出,这笔支出是债务人的过错使得债权人不得不支出这笔费用。3、从该笔费用的性质上讲,参加破产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一点同于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再次,破产费用应在第三顺序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时间上讲,破产费用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所谓的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费用。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