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17:32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刑事赔偿的请求人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刑事赔偿的请求人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侵犯时,我们可以积极申请刑事赔偿。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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