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问题的思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16:35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一、《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三方面的内容:(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三)、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给予刑事赔偿的有三种情形。即第十五条第(1)、(2)、(3)项规定:(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以上三项就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的合法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而应由国家赔偿的范围。概括地说就是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刑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实质意义及存在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和有限赔偿责任原则。它的归责责任是以无罪为标准的。即对无罪被错误羁押的,国家才给予赔偿。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实际上是对无罪羁押给予的赔偿,被人们称为“冤狱赔偿”。只有那些有证据证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严重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被羁押的公民,才具有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那些有罪公民被错误羁押的,无论是轻罪重判、超期羁押,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都不负赔偿责任,同样对于改判无罪但原判处管制、缓刑等没有羁押的以及无罪的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等都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而都得不到国家赔偿。以上几种人身自由权虽被侵犯却依然得不到国家的救济。从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以上几种情形是仅次于错拘、错捕和错判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然而由于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从而得不到刑事赔偿这种事后补救措施的保障,这是由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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