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发生后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情况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07:20
行政争议发生后,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情况:
第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既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像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第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既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想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