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06:32
2007年3月,某市一持有市场登记证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管理方(以下简称A方)起诉市场内的B公司,要求其支付市场管理费。B公司以A方不具备主体资格进行抗辩。在一审中,应法院要求,某市工商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调查反馈函,确认A方具有市场管理主体资格。B公司一审败诉后,于2007年8月向某市工商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工商局的调查反馈函。
受理B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出具调查反馈函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内部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查反馈函是之间的内部公文,根据《》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对B公司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调查反馈函只是出具给法院作为判案的民事证据,并未直接侵犯B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B公司不是合格的复议申请人,因此对B公司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本案中,某市工商局出具调查反馈函的行为明显对B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B公司应当是合格的复议申请人。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受理了B公司的复议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了某市工商局的调查反馈函。
笔者认为,在复议实践中,虽然大量法律未明文列举的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行政复议“以不受理为例外”的原则,积极主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大部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