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4:04:41
2006年12月25日
作者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方桂法
有个颁发给上几亿人的证件,没有发证的法律的依据,对侵犯证件行为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制裁,这是多么奇怪的事情。这事情就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呈现出来了。
这个证就是《土地承包权证》,打了官司之后,随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这件农村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的案件也将成了法制建设进程的见证。今天,把这案件搬了出来,感觉到五粮醇香味正浓。
案件源于门前通路
这个案件的委托人是浙江省兰溪市北向山脚下的一个农民,名叫钱*平,他为了解决门前通路问题,与市政府打起这场土地承包权争议官司。
那么,为什么解决门前通路要与市政府打官司呢?原来钱*平门前有一块承包田,大概八十公分宽,横卧在钱*平房子门前和村公路之间,在钱*平几户人家建造房子抬高屋基和村做公路抬高了路基后,这块承包田成了他们门前跨不过的一条坎,截断了钱*平大门和公路之间的通行。
这块位于钱*平门前的承包田,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了同村民小组的钱*行户,位于地名叫农家下的地方,总共是55市斤产量(相当于0.03亩),田北面是钱*平、钱三星几户人家的房子,南面是通村公路。在1996年,钱*平为了门前通路曾托承包组长去协商,钱*行要求用承包田来调换,并补偿每平方米200元,结果未成。后来又协商多次,也无结果。
1998年,市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开始,钱*平村所在的第六承包制组在11月份召开土地延包村民会议。会议上,经村民同意决定留取地名为农家下的承包田,用于公益事业和农户建房。接着,农户按照会议决定签订了《提取机动田协议》,协议明确提留了村前农家下承包田,提留农户可以在建房等方面提供优惠。当时,钱*行的协议也明确了提留村前农家下207市斤产量的田,在提留协议上用括号明确了门口田55市斤被提留,该协议内容有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没有钱*行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