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超自用未报关将被海关暂扣,2016海关新办法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53:22
海关总署2016年施行最新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果出现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的;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等情形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可以暂存。
知识链接:如何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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