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推定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50:25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即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保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上,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已经明确。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义务人一般为经营者,受害人为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等性,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第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未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赔偿义务人只需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作为义务,这一点对于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而言,并非难事。
第五,大多数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相应的合同关系,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合同法的违约行为实行的就是推定过错原则。
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相反的证据举证否认的,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知律律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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