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侵权责任法》分析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46:23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没有特别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
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作以下区分: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此处提出的问题是: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内的人员是否包括在“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如包括,则“教育机构”将承担较重的责任。实践中,校园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就“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以及“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多大的关联性等问题有很大争议。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作如下表述:“……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严格意义上,在“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相对于受害人及“教育机构”(包含其工作人员)本身而言也是第三人,只不过“教育机构”对于在该机构就读的学生同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当某一学生侵害其他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如“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者的职责的,“教育机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种责任应既不同于“教育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责任。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