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分割协议可以对抗征收人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45:03
具体案例:
某市为了承办某大型体育比赛,决定对该市某地段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扩建体育场馆。该地段的其中一栋房屋登记在胡某名下,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与其友好协商,发布征收安置决定。令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想到的是,胡某的四位哥哥和两位姐姐一纸诉状,将该征收安置决定的行政行为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原来,胡某曾经和四位哥哥和两位姐姐做过公证,该房屋为7人共有。胡某自己贪心,想独吞征收安置补偿款,才有了四位哥哥和两位姐姐拿出公证过的房屋分割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安置决定这一幕。那法院会支持四位哥哥和两位姐姐的请求吗?
详细解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屋权属不明而引起的安置补偿争议,法院不会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房屋安置补偿只会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四个哥哥和两个姐姐拿出公证过的房屋分割协议,证明7个人是房屋共有人,但是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过户登记的房屋,是无法对抗第三人的。究其原因,当时为什么兄弟姐妹几个人只愿意办理公证,而不去办理过户登记,就在于如果是办理过户登记,分割房产,是需要花费一定费用的,现实中就有许多人“怕花钱”、“怕费事”,最后才导致了补偿安置款拿不到手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公证是什么意思?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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