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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问答-6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44:48
问:现年75岁的蔡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早年还收养一两岁男孩钱某。因丈夫早逝,蔡某一人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钱某于2009年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钱某生病入院,其间,钱某立遗嘱:其个人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后医治无效死亡。蔡某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答: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钱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其多年来一直依靠蔡某抚养,如今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八旬,丧失了劳动能力,钱某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蔡某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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