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42:19
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其中,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致人损害的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是指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对直接加害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团伙行为则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全体团伙成员为共同侵权人的情况。
团伙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其民事责任已为有些国家民法所确认,如《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国情还未达到对团伙行为立法的地步,但并不影响我们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归类。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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