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业务遭车祸受重伤属工伤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10:00:27
一职工在外出洽谈业务途中遭遇车祸,因肇事方逃逸,他便将自己的工作单位诉至仲裁机构,索赔7万元损失。日前,鼓楼区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他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今年51岁的严某家住鼓楼区。2002年2月,他受聘于**鼎享实业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月薪2000元。当年4月30日,他在外出洽谈业务途中被汽车撞成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去年10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严某是因工受伤。今年3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严某为六级。但由于肇事方事发后逃逸,他的医疗费一直没有着落,而单位又停发了他一部分的工资。不久前,严某将**公司诉至鼓楼区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公司报销其医疗费用5万多元,并支付2002年5月至今的津贴等。
此案审理时,**公司辩称,公司与严某并无法律上的,工伤认定是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严某受伤后公司已将其工资发放到2002年12月。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30日,严某与一客户约定在孝陵卫见面,商谈材料配套问题。当日下午3点多钟,他骑摩托车带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在行至光华路时,与安徽面包车相撞,严某因此受伤,肇事车逃逸。严某因工伤,自己已垫付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严某因工受伤,应当享受《条例》规定的。由于**公司未为严某交纳工伤保险,因此严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公司直接支付;严某工伤治疗费用,**公司应予以报销;因伤治疗期间,**公司还应按月支付严某工伤津贴;严某评定伤残等级后,**公司应当按伤残六级,一次性支付严某伤残补助金,并按工资的60%,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因调解未果,日前,鼓楼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裁决**公司报销严某工伤治疗费5.2万余元,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9870元,补发其工伤津贴6565元。同时支付严某今年4月和5月的伤残津贴共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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