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程序简易化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35:29
关键词:司法公正简化庭审程序调整庭审结构提高审判效率
入世后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深化行政审判工作的制度的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高效率的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规范和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实现程序公正,体现审判活动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和现代法治理念。因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谨对行政诉讼程序简易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建立适应WTO规则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所启示。
一、重新构筑行政诉讼立案程序,保证审判流程高速有序运行
起诉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始,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后果,现在全国法院已基本实行立审分开制度,各地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庭,大立案精审判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对大立案审判流程各地法院规定不尽一致,这一改革成果虽对促进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毕竟这一改革成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全国统一,而世-贸组织规则规定了若干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作为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而普遍实施,其中包括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程序的独立与工整原则等。事实上WTO协议及其附件对这些基本原则的内涵与适用都规定了具体要件,有些甚至涉及到体制性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立案程序的规范和立法亟待完善,以适应入世后行政审判特点的需要。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立案程序应主要从规范和简化立案审查程序抓起。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不同于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它有其独特的特点,即合议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合议审查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依法固定下来,这也说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大了对当事人诉讼权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防止和避免立案审查过程中随意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主观臆断,有意设置障碍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还存在着没有把合议审查落到实处或流于形式的现象,甚至在合议审查过程中涉及有关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方面问题审查不清,致使有些行政诉讼无法启动。因此,笔者主张合议审查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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