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35:19
「摘要题」问题研讨
「英文摘要」takenintoconsideration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andthelogicdemandforitscoordinationwiththecivilaswellascriminalproceedings,theauthorofthispaperproposesageneralframeworkof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coveringpreparationsbeforetrial,incourt,summaryprocedure;meditationandreconciliation.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和解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13年了。这期间,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程序亦应进行相应的改革,特别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条文较少,程序简单,甚至未予规定而直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状况,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限于篇幅,笔者仅就建立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所谓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
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保障诉讼公正。自行政诉讼建立以来,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前准备活动和庭审活动均由同一法官进行。如果法官在庭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则很容易产生预断,先入为主,并导致庭审走过场,从而影响诉讼公正。而如果庭前准备程
序(包括庭前调查取证)由非庭审法官进行,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进而保障诉讼公正。而且,在庭前准备阶段,由当事人明确双方争点,收集和提供证据,并决定审理对象,而法官则处于中立地位,这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其次,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这样将会使案件得到及时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选择诉讼外的方法如和解等解决,从而节省法院和当事人开庭审理的耗费;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争议的焦点明确,证据准备充分,且不能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因此法庭审判能够迅速、高效进行,从而也减少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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