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法律认定要给精神赔偿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26:48
事故
超载货车夺去死者性命
2001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梁维华驾驶一辆严重超载、货物超长的大货车由南海桂江公路开往大沥。此时,雷新驾驶的大货车停靠在路段左侧,他正在车子左侧驾驶门附近装卸货物。突然,梁维华驾车一歪,他车上装载的超长钢板左侧尾部撞上了雷新的车,可怜的雷新被紧夹在厚重的钢板和车门中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海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梁维华车辆超载、货物超长,驾驶忽视安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肇事者梁维华指出雷新对事故也有责任,申请重新认定。2001年底,佛山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决定书,维持原责任认定。去年7月,梁维华因犯下交通肇事罪,被南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争执
交通事故有无精神损失
年富力强的雷新是家中的主心骨,他上有七旬老母,下有尚未成年的一双儿女,一家人本来就生活困难,他一死,家中亲人除备受精神打击外,生活更见困窘,十分凄凉。为此,雷新的4个亲人将肇事者梁维华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除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外,他们还要求梁维华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但是,肇事者答辩提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他将赔偿死者一笔死亡补偿费,这里面已经包括精神损失费。再者,通读《办法》全文,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条款也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要额外赔付“精神损失费”,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被告无需承担这笔赔偿金额。
判决
肇事者额外给精神赔偿
由此可见,本案焦点并不在于经济赔偿的数额,而在于原告额外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有无确实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梁维华肇事造成雷新死亡,确实给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了4原告的精神痛苦程度、肇事者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等因素,认为原告提出8万元的数额偏高,不应全额支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原告包括死亡补偿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多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记者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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