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例评析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10:00:39
杨某为一建筑工地看管建筑材料的工人(住在工地上),2007年5月22日早晨起床时突感身体不舒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当年12月份,杨某的妻子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月,劳动部分认定为工伤,但杨某的单位认为杨某发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劳动部分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5月,劳动部分做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2008年8月,杨某的单位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居住场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且位于施工场地范围内,鉴于建筑行业及杨某工作的特殊性,杨某的工作时间不会完全按照既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视同工伤,遂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
2007年7月3日上午,某装饰服务部工人张某在工地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其请假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张某乘长途车回河北老家治疗。到老家后,张某于当晚20时30分到家乡医院就诊,经CT检查未见异常,但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建议住院治疗。后张某并未住院而是返回家中,第二天上午,张某因病情严重再次到家乡医院就诊,CT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19时30分转入一大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5日上午死亡。2007年8月8日,张某之子向装饰服务部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区劳动保障局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定,张某于2007年7月3日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张某之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张某之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父亲为工伤。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其家属诉求撤销非工伤认定终审败诉,即张某之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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