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有何重要意义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24:38
行政诉讼法之“被告举证”原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行政诉讼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即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当事人不服所引起的争议.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面的主张和决定,是一个收集和运用证据并使用法律的过程,也是一种主动、积极地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管理的过程,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最清楚自己所作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占有全面证据,具有举证能力.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是非常恰当的,符合实际的.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考虑。
(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定程序的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根据和证据的情况下以被告自己的意志任意裁决。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二)双方行政管理中的不平等,诉讼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该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这样有失行政诉讼的立法原则。
(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尤其是一些知识、技术性强的特殊行政案件,原告根本不具备取证的条件,要求原告举证超出了其承受能力。《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定程序的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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