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13:24:28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及其意义

前者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永久性、独占性、弹力性(即将权能分开行使)

后者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部分,是有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相同点:客体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都是对世权、财产权、支配权;都需要通过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式取得;都具有排他性,优先性(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都具有追及效力和法律保护请求权。

以上就是知律律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有这方面问题,可以来知律律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您最为精准的答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